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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5 04:55:31 阅读量:
电话铃声打破了梁超的寂静,更扰乱了他听音乐的心情。梁超不耐烦地接起电话,没好气地说道:“喂。”“你好,乐鱼app是梁超先生吗?我是云龙区民政局的工作人员。”梁超听到是民政局的电话,心中加快了脚步,希望终于能够给自己带来一点好消息。
“是的,我是梁超。”他匆忙答道。随后,工作人员开始耐心地给梁超解释具体的情况。原来,两年多前,梁超和前妻黄瑜因为感情破裂,他们的婚姻走到了尽头。当时,他们签署了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达成了一致。
在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时候,梁超和黄瑜提交了结婚证、身份证和离婚协议等相关资料,但是工作人员并没有提问他们是否有外国国籍的情况,而是直接为他们办理了离婚证。然而,两年多以后,民政局工作人员在进行大数据核查时发现,梁超的前妻黄瑜在他们办理离婚登记之前已经加入了新加坡的国籍,成为了外籍友人。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相关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等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而黄瑜作为外籍友人,云龙区民政局无权为他们办理离婚登记。因此,民政局在发现问题后意识到这是一项错误的行政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了梁超,并告知他两年前的离婚登记是无效的。梁超有点摸不着头脑,他的离婚居然会在一个电话中变得无效?难道这是诈骗电话?疑惑不安的他来到云龙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想要进一步了解情况,看看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
在婚姻登记处,梁超发现民政局早已准备了相关的婚姻登记规范性文件,并提供给了他一份复印件。梁超沉默地翻看着这些文件,阅读着其中的每一个细节。他心中的愤怒愈发升腾,搅动着他的内心。婚姻不顺利就罢了,怎么连离婚都能变得无效?这难道是民政局随意对待人民的态度吗?
愤怒之余,梁超决心将云龙区民政局告上法庭。他希望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也为了所有曾经受到不公正对待的人做一个榜样。
法院是每个人维权的最后一道防线,云龙区民政局必须为他们的错误行为负责。梁超给自己找到了一位有能力的律师,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对梁超进行了详细的了解,收集了相关的证据并准备好了相应的辩护。
全力以赴的律师告诉梁超,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离婚登记,且经核发的离婚证书即具有法律效力。而云龙区民政局在处理梁超的离婚登记时确实存在失职行为,他们没有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离婚登记,因此,梁超的离婚证是无效的。
经过漫长的法律程序,最终,法院判决梁超的离婚登记无效,并要求云龙区民政局向他道歉并赔偿损失。这个胜利并不只是个人的胜利,也是对民政机关无理行政行为的警示。
1.可以理解梁超的烦躁和不解。他已经过了两年多的时间,突然接到电话告知他的离婚无效,这确实令人无法接受。理应在处理婚姻登记时,民政局应更严谨和细致地核实申请人的国籍信息,以避免这种错误的行政行为。因此,梁超将民政局告上法院是他合理的行为。
1. 可以理解梁超的困惑和愤怒。然而,也需要注意到民政局工作人员是主动联系梁超并告知他离婚登记是无效的。这表明民政局在发现错误后采取了积极的纠正措施,他们并非有意的欺骗行为。梁超应该首先与民政局进行沟通并寻求解决方案,而不是立即将其告上法庭。诉讼过程耗费时间和金钱,可能不是最有效和最理想的解决途径。
1.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等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其确定的机关。
2.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在征得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后,应当依法办理离婚登记,并核发离婚证书;离婚登记及其所意味的法律效力宣告自离婚登记机关核发离婚证书时起。
梁超最终获得了自己合法的离婚,虽然付出了很多的努力和代价,但他的故事也引起了人们对民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的重视,希望他们能够更加严谨和负责,为每个人提供更好的公正和服务。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