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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2 01:45:03 阅读量:
近日,一则关于女子离婚后遗忘房产23年的消息,引起广泛关注。如今,该女子想要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却遇到了不小的困难。
江西鹰潭的吴女士今年62岁,这套房产原本是她与前夫的共同财产。2001年吴女士与前夫离婚,女儿归前夫抚养,房产归吴女士所有。由于一下子失去丈夫和女儿,吴女士当时心情低落、远走他乡,最近才想起这套房子。
如今,吴女士想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却发现房产证上是她和前夫两个人的名字,但这些年她与前夫及女儿处于失联状态,她联系不上前夫协助过户。
此外,乐鱼app吴女士还发现离婚判决书上的房号与实际房号不一致,当时吴女士是口头告诉法官房号,没有出示房产证,办案过程中吴女士和前夫对房号也从未提出过异议。
无奈,吴女士来到法院寻求帮助,法官通过走访,确定了房屋的地址。日前,吴女士带着法院出具的裁定书,顺利办理了不动产权证。
年代久远,相关资料错误,加之政策变更等因素,使得此案件的过户程序变得异常复杂。一起来听听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马红君律师的分析: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本案中,乐鱼app吴女士取得房屋所有权是基于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是合法取得。根据上述规定,该房产从法院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属于吴女士。
如果吴女士前夫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前夫在一定期限内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由于吴女士已经与前夫失联多年,她可以在法院出具判决书后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法院可通过裁定书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吴女士发现原法律文书有笔误的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下达裁定书,对原判决文书中的笔误进行补正。
本案中,法院正是经过调查核实,确认原生效法律文书上的房号确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后下达了相应裁定书,确认原有法律文书中载明的房号与房产证上载明的房号是同一房产,吴女士才能得以顺利办理过户手续。
在处理相关财产权属事项时,一定要确保所有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例如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应详细列明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况,包括房产的确切地址、面积、产权证号等,并在协议中明确对方配合过户的义务及违约责任承担等。)否则,很有可能产生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