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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04 00:47:07 阅读量:
(以下仅为一般介绍,请有需求的申请人登陆相关驻外使领馆网站查询,或径向领事窗口详细咨询。)
(二)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均为中国公民,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关于结婚的各项条件;
(七)再婚当事人应提交离婚证、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及生效证明书原件,丧偶当事人应提交相关证明;
(十)符合结婚条件的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印”处签名、捺指印并当场领取结婚证。
(六)双方提交有效护照、乐鱼app旅行证、居留证明和结婚证及双方各2张二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和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八)离婚冷静期满后三十日内,当事人双方共同前往驻外使领馆申请发给离婚证。
(九)当事人在领事官员面前签署离婚协议。协议书由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使领馆存档一份;
(十)符合离婚条件的,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印”签署本人姓名、捺指印,当场领取离婚证。
(一)为保证婚姻登记的效力,应以驻在国法律承认领事婚姻登记为前提。有的国家不承认领事婚姻,有的国家承认领事婚姻,还有的国家承认领事结婚、而不承认领事离婚(如德国)。
(二)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结婚证或离婚证,不得任意拆装或涂改。如因当事人自行拆装或涂改文书引起的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三)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婚姻登记的效力受驻在国法律法规的影响。如一国调整相关法规,不再承认外国驻该国使领馆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可能会影响中国公民在当地或申办外国签证时正常使用驻外使领馆颁发的婚姻证件。
(四)尽管中国驻外使领馆与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婚姻登记和颁发的结婚证具有同等效力,但由于护照是中国公民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驻外使领馆办理婚姻登记使用的以及颁发的婚姻证件上显示的均为护照信息。当事人持驻外使领馆颁发的婚姻证件在国内办理事务时,常被要求提供证明婚姻证件与国内身份证持有人为同一人的材料。因此,请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日后使用需求等,适当选择在驻在国当地、国内婚姻登记机关或驻外使领馆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中国驻外使领馆在受理婚姻登记申请前亦会视情作出提醒。
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第19条规定:“中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三)男女双方在领事官员面前亲自填写、签署并宣读《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再婚当事人应提交离婚证、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及其生效证明书原件;丧偶当事人应提交相关证明);
符合结婚条件的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印”处签名或捺指印并领取结婚证。
根据现行做法,如果当事人事先预约且符合相关规定、材料齐全,中国驻外使领馆为其办理结婚或离婚登记并当场发证。
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婚姻登记,同中国境内民政部门办理的婚姻登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国驻外使领馆只为男女双方均为中国公民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如一方为外国公民,当事人可根据当地法律在当地办理相关手续。之后,如结婚证拟在中国境内使用,再办理结婚证的相关公证认证手续。
在中国内地办理的结婚证如丢失,不可在驻外使领馆补领,应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一)可亲自或委托他人持有效证件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补领,所需材料如下:
2.当事人亲自提交申请的,应在领事官员面前填写并签署《申请补领婚姻证件声明书》;
3.如当事人在中国境内委托他人提出补领申请的,应提交经中国境内公证机构公证的“委托书”和《申请补领婚姻证件声明书》,受托人在提交申请时应在“见证人”一栏签名。
(二)可向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驻外使领馆可为当事人出具婚姻登记查档证明。
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并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印”处签名或捺指印,领取离婚证。
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后加入了外国国籍,如欲离婚,可直接在居住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或是亲自或委托他人向中国境内一方当事人原居住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可以在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此外,当事人还可以亲自或委托他人向中国内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不可以。只有该婚姻关系在本馆缔结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方可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离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