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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09 14:45:52 阅读量:
近期,最高法结合审判实践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其中对于房产部分,也做了很多征求意见。主要涉及对当事人主张“假离婚”的处理、同居析产纠纷的处理、基于婚姻赠与房屋的处理、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出资的认定、离婚经济帮助的处理。
最高法称,该征求意见稿,主要是为正确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统一法律适用,依法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推动家庭家教家风建设。
此文一发,便在多个社交平台引发热议。尤其是第二十条,离婚经济帮助的处理。
离婚时,夫妻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仍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一方因经济困难无房居住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判决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采用下列方式予以帮助:
虽然只是“征求意见稿”,难道说真的是只要结婚了,就要管对方一辈子?这条可真的不利于目前脆弱的婚姻关系啊。
当然,也有人认为,这个条款,是为了打击那些提前转移财产、房产的人,因而设置的一个补丁。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变更登记至对方名下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该方请求对方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赠与房产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离婚过错、双方经济情况等事实,判决该房屋归一方所有,并参考房屋市场价格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但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情形下,赠与人有证据证明受赠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夫妻购置房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价值等事实,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父母出资或者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夫妻购置房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一方不同意竞价取得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出资来源及比例、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产权登记情况等事实,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折价补偿。
这,简单的说就是,你父母全款给你买房,你配偶一分钱没出,但这房子最终可能还有你配偶的一部分。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双方无协议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乐鱼app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一方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已经混同无法区分的财产,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综合考虑各自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事实,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而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双方对此无协议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同居生活时间、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精力及对双方的影响、同居析产情况、双方经济状况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收入水平等事实,确定补偿数额。
不过现在楼市血崩,真到了分家产那一天,你手头的房子能缩水多少,又还剩多少价值,又是否能够即时出手变现,可能都要打个问号。
不出钱的一方拥有一个随便按的按钮,设定是有一几率赚小钱,一定的几率赚大钱,小概率无事发生。
就目前来看,可能大家结婚的时候更多的还是要考虑“门当户对”了,不然以后遇人不淑,办理离婚的时候,岂不是更闹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