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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05 17:32:29 阅读量:
在婚姻的道路上,感情的维系需要双方的共同努力和理解。然而,当夫妻间因种种原因导致感情破裂,选择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和补偿问题往往会成为争议的焦点。
本案中,原告朱某与被告郝某在婚姻期间因感情不和多次发生争执,并在引产后签订了一份涉及补偿的协议。乐鱼app然而,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对于补偿款的数额产生了分歧。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不仅要考虑双方的意愿,还要结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裁决。
原告朱某与被告郝某于2022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感情不和,多次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撕扯,并多次拨打110。
2023年4月14日,朱某与郝某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书约定“如果男方在女方引产之日起半年内,向女方提出离婚,则向女方一次性支付赔偿款15万元。” 2023年4月18日,朱某在医院做引产手术。
2023年8月7日,郝某另行拟定《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男方给予女方2万元,双方领取离婚证,签订此协议书后,双方再无瓜葛。
郝某当天在该协议书上签字,朱某于2023年8月15日在该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并添注“同意离婚,但不同意2万元赔偿,男方应支付15万元赔偿”。双方协商不成,2023年12月7日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郝某离婚,并支付其补偿款15万元。郝某同意离婚,但不同意给朱某15万元补偿。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朱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郝某同意离婚,结合原被告婚后因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撕扯,公安机关多次出警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许双方离婚。
尽管上述协议没有生效,但是考虑到朱某在婚姻期间做过引产手术,郝某在两次协议中均有过补偿朱某的承诺以及朱某多次因纠纷拨打110求助等因素,法院酌情判定郝某向朱某补偿3万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