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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16 06:46:40 阅读量:
毕节市市场监管局、毕节市消费者协会联合发布全市2023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案例详情如下:
2023年1月3日,消费者陈女士到威宁自治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在威宁自治县草海镇某家私城购买价值1200元的洗衣机一台,第三日出现了通电不运行的问题,陈女士与商家多次协商要求退货遭到拒绝。
接到投诉后,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立即对投诉情况进行核实。经调查,陈女士投诉情况属实。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家用电器类产品“三包”规定》,经调解,商家为陈女士退货退款。乐鱼app
2023年2月6日,消费者马先生到威宁自治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1月6日在威宁自治县六桥街道某汽车店支付74600元购买了一辆轿车,2月1日汽车运行时出现异响。马先生要求商家对汽车进行检查维修,商家以该车型4S店在七星关区为由要求马先生自行前往七星关区维修,双方协商无果。
接到投诉后,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立即对投诉情况进行核实。经调查,马先生反映的问题属实,商家以该车型4S店在七星关区为由不予修理无依据。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经调解,商家免费为马先生维修汽车。
2023年2月17日,消费者任先生向纳雍县市场监管局文昌分局投诉,称其在纳雍县张家湾镇某宝贝店购买了价值108元的婴儿奶粉1桶。孩子食用后身体出现不适,经查看包装,任先生发现该奶粉已过保质期,要求商家赔偿未果。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对投诉情况进行核实。经调查,任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经调解,该店向任先生支付孩子医疗费用1200元,赔偿10920元。同时,乐鱼app该店涉嫌销售过期变质食品,纳雍县市场监管局立即启动“诉转案”机制,依法对该店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2023年2月22日,消费者李女士向纳雍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在纳雍县某职业技术培训公司报名参加驾驶培训,并缴纳了3680元培训费。报名时该公司承诺一个星期后开始培训,李女士等待一个多月也未接到培训通知,多次协商退费无果。
接到投诉后,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立即对投诉情况进行核实。经调查,李女士反映的问题属实,该公司因自身原因,目前尚不能开展培训业务。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调解,该公司向李女士全额退还了3680元培训费。
2023年3月31日,消费者吴先生到七星关区何官屯消协分会投诉,称其在七星关区水箐镇某铝合金店订购铝合金门窗,并预付定金10000元。铝合金门窗安装后,吴先生发现安装的铝合金门窗厚度为2.0mm,并非预定的2.5mm,便要求商家更换铝合金门窗并三倍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无果。
接到投诉后,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立即对投诉情况进行核实。经调查,吴先生反映的问题属实。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调解,商家免费为吴先生更换铝合金门窗,并赔偿1800元。
2023年4月6日,消费者杨先生拨打12315投诉,称其在织金县三甲大道某修理厂花费1600元更换汽车刹车片。维修完成后,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多次提示更换刹车片,杨先生多次与该修理厂协商均未得到解决。后经某汽车4S店检查,该车辆汽车刹车片无更换痕迹,属原厂自带。杨先生遂要求该修理厂退款并赔偿损失,双方协商无果。
接到投诉后,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立即对投诉情况进行核实。经调查,杨先生投诉的情况属实,该修理厂因管理疏漏,修理师傅未更换后刹车片及后刹线。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调解,该修理厂退还杨先生修理费1600元,并补偿400元。
2023年5月9日,消费者秦先生到七星关区市西消协分会投诉,称在七星关区联通大道中环国际某公司预付1590元进行按摩消费,因原约定按摩师已更换,该公司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秦先生与该公司多次协商退款无果。
接到投诉后,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立即对投诉情况进行核实。经调查,秦先生预付式购买服务后,该公司确实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调解,该公司全额退还消费者1590元预付费用。
2023年5月8日,消费者安先生到大方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在大方县某橱具店定制衣柜,安装完毕后发现衣柜柜门不是约定材质。安先生要求两次返工后,该橱具店仍未提供约定的欧松板。安先生遂怀疑该橱具店以次充好,多次协商要求全额退款无果。
接到投诉后,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立即对投诉情况进行核实。经调查,安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该橱具店因为自身原因和工作人员疏漏出现货不对板情况。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相关规定,经调解,该橱具店承诺为安先生按约定安装衣柜并保修三年,同时,赔偿2万元。
2023年10月3日,大方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王女士投诉,称其在大方县某超市付款130元购买大米1袋,该超市宣传称该大米“原价150元/袋,活动价130元/袋”。王女士回家后发现2023年8月购买的同款大米价格也为130元。
接到投诉后,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及时对投诉情况进行核实。经调查,王女士投诉的情况属实,超市不能提供降价前交易票据。依据《价格法》相关规定,经调解,该超市退还王女士货款130元。同时,虚构原价涉嫌价格欺诈行为,大方县市场监管局立即启动“诉转案”机制,依法对该超市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2023年11月17日,消费者张先生到大方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在大方县某商场订购了丹佛斯牌地暖,且签订了合同。在地暖即将安装完毕时,张先生与丹佛斯公司视频联系并请该公司查看地暖排线结构,丹佛斯公司确认该地暖非该公司产品。经鉴定,已安装地暖为耐克森牌地暖,张先生便要求商家按照合同约定更换丹佛斯牌地暖,遭到无理拒绝。
接到投诉后,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立即对投诉情况进行核实。经调查,张先生反映的问题属实,且全屋地暖均已安装完毕,如拆除将严重破坏墙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相关规定,经调解,商家向张先生赔偿8000元并完成后续安装,同时,双方重新签订合同,由耐克森公司负责售后服务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