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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16 06:46:15 阅读量:
购物重复支付、衣服干洗染色、二手车质量问题、就餐意外中毒……您曾在哪些领域遭遇过消费问题,如何维权?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3·15”前夕,该局公布了2023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旨在通过发挥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公众的消费维权意识,促进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
2023年7月,马先生在崆峒区某鞋店购买了4双皮鞋,微信付款1254元,付款后商家表示未收到付款信息,要求重新支付一次,马先生再次付款1254元,此次商家告知付款成功,但马先生发现微信上有两次扣费记录,要求商家退还多收费用,却遭拖延拒绝,马先生向崆峒区市场监管局寻求帮助。接到投诉后,崆峒区市场监管局中街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马先生出示了两次支付成功的手机页面,执法人员认为马先生的投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最终商家退还了马先生重复支付的1254元。
2023年10月10日,灵台县王女士将羽绒服送到县内某干洗店干洗,取衣服时却发现衣服严重染色,王女士要求干洗店赔偿,该店不予赔偿。10月15日,王女士向灵台县市场监管局投诉。随后,灵台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深入该店展开调查。经核实,王女士的投诉属实,调解中,王女士向工作人员提供了2022年12月花费2399元购买的羽绒服发票,并表示衣服只穿过一次,要求按照羽绒服原价进行赔偿。该店负责人认为羽绒服确实是在洗涤后出现染色的,但由于消费者未选择保值清洗,所以只同意按洗涤费的十倍予以赔偿。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干洗店按羽绒服原价的90%赔偿2160元,王女士对此表示满意。
2023年3月16日,崆峒区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王先生投诉,反映其于3月9日在某汽车销售店购买二手四驱车,通过微信和银行卡组合支付7.8万元,3月12日使用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其中两轮不驱动),经过检测,发现电子模块不正常,与商家沟通商家只同意维修,王先生要求退货退款。接到投诉后,崆峒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实地调查,多次联系投诉人与商家协调沟通,最终商家同意投诉人退货退款的诉求,在扣除了部分的损耗费后,向投诉人退还款项7.7万元,投诉人表示满意。
2023年10月8日,吕先生带孩子在静宁县某家庭农场游玩,因孩子年龄小商家要求大人陪同,且收陪同费20元。但大人付费后却无法游玩,吕先生认为不合理要求商家解释。接到投诉后,静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双岘所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了该游乐场设施收费标准,明确标明1人20元,游客须知第三项“身高1.4米以下儿童须有成人陪同方可游玩”字样,但未明确说明陪同人员是否收费。经沟通,园区对收费标准的不完善向吕先生表示歉意,下一步将完善收费标准,在游客须知第三项“身高1.4米以下儿童须有成人陪同方可游玩,陪同人员也需购买门票”字样做到明码标价。
2023年3月9日,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关所接到消费者杨女士的投诉,称其在县内某休闲馆就餐吃暖锅时,因煤炭燃烧产生一氧化碳中毒,晕厥摔倒导致头部受伤,其余共同就餐的人也有中毒现象,经与商家沟通要求对人身安全负责遭拒,于是拨打12315投诉。经执法人员调查,消费者所诉情况属实,该包间室内通风不畅,使用木炭加热,产生的一氧化碳无法排出,也无任何警示标语,存在安全隐患。同时,经营者未尽到及时告知并及时消除隐患的责任和义务,导致消费者受到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经工作人员多次调解,该餐馆向杨女士赔偿医药费2200元,本人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同时泾川县城关市场监管所要求该餐馆停业整顿,乐鱼app消除安全隐患。
消费者杨先生于2022年4月在崇信县某摩托专卖店购买电动三轮车,使用不到一年,电池出现鼓包、无法充电的情况,因“三包卡”明示,一年内电池出现问题包换,于是联系商家更换,商家拒绝处理,2023年2月13日杨先生向崇信县市场监管局投诉。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商家联系电池供应商对接售后问题,并承诺尽快为杨先生更换电池,杨先生表示接受 。
2023年3月18日,李先生向静宁县市场监管局投诉,称其亲戚使用自己的会员卡在静宁县某品牌鞋店购鞋时,因不小心将会员卡密码输错,未支付成功,该店当场也未检查是否已支付成功,待其亲戚离店后,商家通过会员卡获取到李先生信息,多次拨打电话辱骂,态度极其恶劣,李先生要求商家赔礼道歉并给予合理解释。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调查。经查,李先生对其亲戚使用会员卡购鞋未支付成功的事情并不知情,双方在电话发生争执后,李先生随即支付了货款,然而商家未经核实就通过电话多次辱骂消费者的处理方式不当。针对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工作人员对经营者进行了约谈,要求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并及时向投诉人进行了反馈,投诉人对此表示接受。
2023年6月2日,消费者马女士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崆峒区市场监管局反映,其在崆峒区某超市购买的青笋与火锅底料共计11.47元,结账时商家告知需付11.50元,马女士要求退还多收费用。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调查,经核实,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商家以“四舍五入”法结算收费,虽是分币,但属于不当得利。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超市立即停止“四舍五入”收费方式,退还多收消费者马某某费用0.03元,马某某表示满意。
2023年3月7日,消费者甘先生向静宁县市场监管局投诉,反映某人工体验馆营业厅以赠送礼品为由诱导70岁老人购买高价位的AR学习平板电脑,现要求商家退货退款。接到消费者投诉后,静宁县市场监管局进行调查并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商家收到投诉人退回商品后,退还投诉人货款2499元。
2023年6月29日王女士在灵台县某美容店购买美容产品并接受美容服务后脸部出现溃烂,遂要求该店退货退款并赔偿损失,该店拒绝请求,王女士向灵台县市场监管局投诉。接到消费者投诉,执法人员立即深入该店实地调查。经核实,王女士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商家同意退回消费者2500元,并赔偿消费者损失1000元,王女士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