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98-08980898
发布时间:2024-02-11 00:20:00 阅读量:
进入2月,过年的气息扑面而来,人们聚餐、出行、采购等各类活动掀起了消费市场的一波热潮。在这个过程中,自身财产、人身权益也要格外注意,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采访并梳理了今年春节前夕出现的几个现象,邀请北京天霜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互联网法院诉前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员朱岩为大家支招。
龙年春节临近,年夜饭预订火爆,乐鱼app记者在走访时发现,“最低消费”“开瓶费”竟然在年夜饭中“复活”了。
在饭店吃年夜饭,已成为许多家庭的习惯,为了节日期间利益最大化,一些饭店将“最低消费”作为门槛。消费者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便无法订到餐位。比如某中型饭店,包厢点餐不得低于2088元;大厅就餐 “大桌最低消费1588元,小桌最低人均200元”。根据这个“规定”,一家三口至少要点够600元的菜品。
就连曾经饱受诟病的“开瓶费”也改头换面,变相卷土重来。记者在位于北京东三环的某五星级饭店询问可否自带红酒,服务人员告知:“我们不收开瓶费,只收醒酒器使用费,一瓶酒100元。”
早在2014年,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就曾联合颁布《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2021年,《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也提出,“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明示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遇到这类情况,消费者该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朱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北京市工商局也向社会发布了“禁止自带酒水”“包间最低消费”“消毒餐具另收费”等餐饮行业常见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霸王条款”。春节期间,哪怕生意再红火,都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如果消费者在就餐时遭遇霸王条款产生纠纷,与商家协商不成时,可以保留好相关证据,通过拨打12315投诉电话、前往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另外提醒广大消费者,年夜饭预订还需要分辨“定金”和“订金”。如果是“定”字,在法律上具有对合同约定的担保作用,定金在总价款的20%以内,若消费者违约则无权要求商家返还定金,商家违约则应当依法双倍返还定金。如果是“订金”,就并非法律概念,一般情况下不具有担保的功能,其法律后果具体要结合合同内容、交易习惯来确定。一方发生违约情形下,是可以要求退还的。同时还需注意,在商家无过错的前提下,若双方约定了年夜饭的具体菜品,而商家能够提供材料购买、支出转账等凭证的话,则也有可能被视为商家为合同履行付出前期支出。面对这种情况,即使合同解除,给付订金的一方也可能需按价赔偿守约方前期损失。
有网友称,在某购票平台订机票时发现同一航班显示了差异巨大的不同价格,质疑大数据杀熟。该网友预订的2月7日由河南郑州飞往广东珠海的同一次航班,三个不同手机、不同账号搜索该航班显示出不同价格:400元、480元和1330元。平台客服解释称,每位旅客的随机优惠不同。因此,这个话题冲上热搜,不少网友都分享了自己“被杀熟”的经历。
朱岩:平台“大数据杀熟”是典型的违法违规行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线日起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明确要求,“不得根据消费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为打击在线旅游“大数据杀熟”,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的《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基于旅游者消费记录、旅游偏好等设置不公平的交易条件,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
我国“大数据杀熟第一案”中,胡某某通过某OTA订购了一家酒店的豪华湖景大床房,结果所支付的价款高于酒店实际挂牌价一倍多。最后二审法院支持了其退一赔三的诉求。
由此可见法律对“大数据杀熟”的行为是明令禁止的。但由于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大数据杀熟”尚没有明确法律定义,缺乏统一判定标准,加之各方立场不同,难以达成统一意见。例如,互联网企业通过大数据给消费者“画像”,精准推送给消费者“大数据”认为的更适合的商品或服务,或以新人红包、专享优惠等手段营销,并且认为这是一种市场细分定价行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不具有违法性。如果卖方企业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市场支配力,则根据私法自治原则,在自愿交易的情况下,是合法合规的营销手段。而消费者认为,只要达到“三同”,即同时、在同一平台、购买同一商品或服务时,实际成交价不同,就是不公平,就是“大数据杀熟”。为解决这一矛盾,还需要立法者进一步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明确哪些行为属于合法合规的市场营销行为,哪些行为是滥用数据信息价格歧视的“大数据杀熟”,从而达到真正维护消费者权益,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驾护航。
近日,记者发现各种烟花爆竹在“朋友圈”、社交群里刷屏了。据观察,这些卖家可能是无证经营,采用网上付款、快递、自提等方式销售。
烟花爆竹这类危险品,个人存储、运输、销售,不仅违法,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运输过程中的颠簸、碰撞、挤压极易引发烟花爆竹爆燃、爆炸,造成事故。
朱岩: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
此外,《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禁止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在本单位网站以外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中发布危险物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通常,“朋友圈”中售卖的烟花爆竹为个人出售,出售者不具有经营烟花爆竹的资质,即便出售者已经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其发布的销售信息同样违法。因此,在“朋友圈”、直播间中违规发布的烟花爆竹销售信息、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非法储存、未经许可运输、违法售卖烟花爆竹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治安管理处罚。
此外,依据我国刑法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该行为还可能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或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行为人将承担刑事责任。非法经营数额超过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就会达到非法经营罪的入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