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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11 23:22:31 阅读量:
又一起有关“微信加班”的典型案例,又一个劳动者的维权诉求得到了法院支持。之前,员工在“八小时之外”利用微信等软件沟通、汇报工作算不算加班,已经引发了多轮讨论。有法院通过判决认定了员工的非工作时间“微信办公”算加班,南京的这一案例再次释放出积极信号,有助于进一步凝聚司法共识和社会共识,明晰非现场加班、非传统加班的概念、情形、范围和确认标准。
其实,不论哪种形态的加班,都应以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提供了一定量的实质性劳动为定性的必要条件。公众关注的是,随着网络普及和工作方式多元化,认定工作岗位、工作场所、工作方式的标准也应该与时俱进,比如,能否进一步灵活化、虚拟化、扩大化。在传统的工作场所之外,其他能够与工作“链接”的场所是否应该被纳入工作场所的范畴,乐鱼app网络打卡、汇报、会议等是否应该被纳入“工作”的认定视野,这些将是不少劳动者面临的问题。
对于这类劳动争议案件,不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通过微信等社交媒体开展工作,超出了一般简单沟通的范畴,付出了实质性劳动,且这种劳动具有周期性、规律性、固定性等特点,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据此定性非工作时间“微信汇报”“微信办公”属于加班。
这种司法定性的积极意义在于,对工作时间以及传统工作场所以外的网络加班或隐性加班、新型加班予以了确认,拓展了工作场所和加班的概念外延,既保护了个案中劳动者的加班权益,也对用人单位、劳动者以及其他法院、劳动仲裁机构等产生了普遍的教育、示范、引领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