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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18 11:55:11 阅读量:
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将“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界定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简单来说,消费行为类型定义为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消费行为的目的是满足生活消费的需要。
李先生花了50万元买的某牌进口轿车,到车管所上牌时发现无法上牌,原因是某牌4S店私自更换了配置,车主李先生要求4S店将轮胎和轮毂重新换回原厂件,并赔偿4万元,但4S店只同意更换不同意赔偿,经协商无果,李先生决定起诉4S让,要求退一赔三。法院一审判决4S店构成销售欺诈,按车价款退一赔三,4S店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结果是支持退一赔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退一赔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退一”是把所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退货,“赔三”是按照相应的价款再进行三倍的赔偿,如果三倍赔偿不足500元的,那么按照500元来计算。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欺诈。
如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等。
在李先生购车的这个案例中,商家利用其他厂家生产的轮胎和轮毂代替原厂轮胎和轮毂的方式欺诈了李先生,其行为属于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欺诈行为,因此最终需要向李先生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
张女士买了一套房子,在业主抽奖中抽中了六万六千六的大奖,但工作人员称宣传页上写着必须本人凭身份证来领取奖券,张女士妈妈代领奖券后不能兑奖,且宣传页中也明确写有“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
法院认为,商家虽然在宣传页上写必须本人凭身份证领取奖券,但是工作人员给了张女士妈妈奖券,等于认可了张女士妈妈领取奖券的行为,而“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这句话属于格式条款,排除了张女士的主要权利,因此属于无效条款,最终张女士拿到了奖金。
很多商家为了促销,用“打折”“优惠”“赠送”进行宣传,但又通过标注“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的方式来排除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同时在《民法典》中对于格式条款也有相关的规定。因此商家的这种“最终解释权”条款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乐鱼app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因此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先与经营者沟通,经营者愿意赔偿损失,双方则达成和解。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和解,消费者可以拨打12315热线平台进行投诉,请求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或者由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要注意的是消费者务必保存好相关合同、订单截图、购物发票等重要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