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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31 22:25:52 阅读量:
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律师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1996年5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我国的律师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不可缺少的一支重要力量。《律师法》第三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的任务是指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通过律师的执业活动所要实现的目的。根据《律师法》第一条的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就是律师的任务。律师任务的这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密切联系辩证统一的关系,这是由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之间的一致性所决定的。
律师的地位是指律师在社会生活中和诉讼过程中,所应有的地位和享有的权利,以及所起的作用。
我国的律师在诉讼中处于一种独立的诉讼地位。律师既不从属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也不完全从属于当事人,律师参与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于一种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的地位。律师不仅享有一般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而且还享有与履行律师职责有关的诉讼权利。
律师执业,应当先取得律师资格,并在实习期满后申领执业证书,取得律师资格后,还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才能以律师的身份执业,依法享有律师的权利并承担律师的义务。
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暂时不从事律师职业,对其资格予以保留。我国采取的这种作法称为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相分离。
我国《律师法》第五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第六条规定了取得律师资格的两种途径:经国家统一考试取得和经司法行政部门考核批准取得。
(1)《律师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具有高等学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经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授予律师资格。
(2)《律师法》第七条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且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
《律师法》第八条规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首先,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其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将所要求的申报材料报送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这些申报材料根据《律师法》第十条的规定包括:
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其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后,对符合《律师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符合《律师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律师执业证应该每年度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律师执业证无效。注册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根据工作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也可以委托地、市、州司法局负责本地区律师执业证的注册工作。
(1) 《律师法》第十二条规定,律师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2) 《律师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
(3) 《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4) 从事法律教学和科研的人员,不得成为合伙律师事务所或合作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合作人。
《律师法》第十五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对律师行为进行规范管理的基础单位;律师执业是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进行的。
《律师法》规定了三种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和合伙律师事务所。以不同条件成立的律师事务所采用不同的运行机制,同时不同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承担不同的法律义务,即民事责任。
《律师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规定,律师可以设立合作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规定,律师可以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律师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律师法》第二十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审核。律师事务所对其设立的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律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位所、章程、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者解散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
《律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
《律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根据[2000]51号国务院办公室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和司法部司发通[2000]100号司法部关于下发《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实行脱钩改制的对象是:
(3)司法机关批准设立的、挂靠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或社会团体的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后,应改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或合作律师事务所,不再属于行政或事业单位,不具有行政级别。未实现自收自支,仍依靠财政补贴的国资律师事务所暂不进行脱钩改制。
国有资产的界定和资产处置,坚持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适当考虑专业人员智力劳动积累形成的资产因素。
(三) 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我国的立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有关法律规范性解释文件中,都对律师的权利、义务作了规定。
《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律师法》第三十条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第三十六条规定,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Ⅶ、不得利用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利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Ⅸ、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律师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律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律师协会的地位: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律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全国设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
《律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同时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乐鱼app律师协会会员按照律师协会章程,享有章程赋予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律师协会按照章程对律师给予奖励或者给予处分。(六)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的惩戒
1996年10月6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通过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
1996年《律师职业道德和执行纪律规范》从以下几方面对律师的执业纪律作了规定:
(1) 律师在其工作机构的纪律,主要是律师在受理案件和业务收费方面应当遵守的执业纪律。
惩戒机关为地、市、州以上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地、市、州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设立律师惩戒委员会,具体负责惩戒工作。惩戒委员会由执业律师、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的人员组成。